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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常识 | 南京都察院 |
| 释义 | ![]() 南京都察院官署名。明永乐十九年(1421)迁都北京后,于南京留置。洪熙元年(1425),去“南京”二字,复置为都察院。正统六年(1441),再复永乐之制。设右都御史、右副都御史、右佥都御史各一人;司务、经历、都事、照磨各一人,司狱二人,后革司狱一人,都事一人。十三道监察御史,初设每道二或三人,嘉靖后不全设,常以一人兼数道。职掌同于都察院,惟核后湖黄册,提督操江,为其专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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